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,进一步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,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,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04〕19号)等有关规定,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并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
主要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基层党(工)委、党支部(总支)及其书记、副书记和组织委员,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、发展对象考察人、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。
第三条 责任追究范围
1、培养不力的责任。对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、发展对象考察人和入党介绍人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致、不及时,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情况,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,追究基层党支部(总支)及培养联系人、考察人、介绍人的责任。
2、审查不严的责任。对基层党支部(总支)不按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、发展对象,接收预备党员或办理预备党员转正,政审不严格、材料不齐全,甚至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,造成不良影响的,追究基层党支部(总支)及其组织委员、书记的责任。
3、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的责任。 对基层党(工)委审批把关不严,违反规定发展党员,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召开党(工)委研究审批的,追究党(工)委及其组织委员(组织员)、分管副书记、书记的责任。
4、长期不发展党员的责任。党的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党建工作责任制,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,要追究党组织和负责人的责任。
第四条 责任追究处理
1、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组织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理,并进行党内通报。对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,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,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。
2、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,要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;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,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,要采取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等形式,督促限期整改。
3、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,取消当年党内评先、评优的资格。
4、对违反党章和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,一律不予承认,并在支部(总支)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。
5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。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,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。
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