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,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,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和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04〕19号)等有关规定,建立发展党员预审制并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预审对象
经过一年以上教育、培养和考察,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、表决能否接收为
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。
第三条 预审内容
(一)入党申请书、个人履历和思想汇报材料;
(二)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;
(三)参加党的知识学习与培训情况;
(四)政治审查材料;
(五)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,公示情况;
(六)基层党组织需要进行预审的其他材料。
第四条 预审办法
1、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委审查(设党总支的,党总支应签署审查意见;村级党委、社区党委、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委必须报上一级党委审查)。
2、基层党委对支部上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,审查所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,手续是否完备,并在收到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,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。
3、对统战部门联系的党外代表人士、私营企业主、重新入党人员等,须在基层党委预审的基础上,根据文件规定报送相关党委组织部门审查。
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。